7月29日,从事保安工作的陆某来电咨询称,他现年63周岁,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后入职某物业服务公司,被安排到某小区当保安,每天工作12小时,每月休息1天。物业公司与其签订的《劳务用工合同》约定,每月工资由基本工资1600元和加班工资600元组成,共计2200元。现因物业公司称物业费收取率低,工资已被拖欠3个月。陆某问:单位给超龄人员发工资有硬性标准吗?能随意压价或拖欠吗?
针对陆某咨询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广安市总工会职工维权律师团负责人、四川灜络律师事务所律师陈素芳。她解答道:《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令第56号,2026年7月1日起施行)是我国首部明确超龄劳动者权益的部门规章,该《暂行规定》从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险等四个方面为超龄劳动者织密权益保障网。
依据《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超龄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陆某存在延时加班与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情形,每月工资包含加班工资共计2200元。依据人社部制定的《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最低工资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陆某每月领取的工资,明显低于广安市最低工资标准。
同时,依据《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按约定及时足额将劳动报酬支付给超龄劳动者本人,至少每月支付一次,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物业公司以物业费收取率低为由拖欠陆某工资的行为违法。
因此,针对陆某劳动权益受到侵犯的情形,可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劳动监察)进行投诉,由行政部门依法查处,或者直接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记者向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