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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500期:第0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6-08-26

员工不辞而别,公司如何操作才可避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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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4日,成都某建筑公司人事部的张先生来电咨询称,公司有一名从事研发工作的王先生,今年以来因公司业务萎缩,其工资收入大不如从前,但公司并未与王先生协商解除劳动关系。从2026年7月15日起,王先生不辞而别,未办理任何手续。张先生问:员工不辞而别,公司如何操作才可避免风险?

针对张先生咨询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四川纵目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王英占。王律师指出,实践中,劳动者不辞而别的情形并不少见。有的劳动者不辞而别,用人单位以其旷工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结果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支付了赔偿金。为此,用人单位要做好法律风险的防范。

首先,要通过王先生预留的电话、手机短信、微信、信函(在封面注明“催告王××回单位上班的函”)等形式催告其来上班,告知不辞而别的法律后果和责任;了解其不来上班的原因,排除不可抗力因素。有的劳动者不辞而别可能是遇到了不可抗力,如重病、车祸、手机故障等,因此用人单位最好让劳动者入职时留下本人和委托人(紧急联系人)的电话、微信、QQ号等,以便遇到紧急情况时联系畅通,减少损失。

其次,在规章制度中规定或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不辞而别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做到处理时有据可依。在规定旷工多少天为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的行为时,计算旷工的天数应为工作日,统计时应扣除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同时做好考勤登记并保留记录。

再次,如了解到劳动者不辞而别后已在其他单位上班,可以函告该单位:“相关员工与我单位尚未解除劳动合同,贵单位如招用该员工,对我单位造成经济损失,贵单位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等。

最后,按程序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向员工送达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书,办理社保减员手续。如果员工不辞而别给单位造成了损失,单位可收集相关证据,要求劳动者赔偿。 记者向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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