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线消息 (陈昊)近日,成都市医疗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 《通知》),从明确筹资标准、规范待遇保障政策、优化经办承办机制、强化资金监督管理等方面进一步统一规范成都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大病保险”)相关政策。其中,《通知》明确,从2027年1月1日起,基本医保异地就医降比例自付费用、门诊慢性病费用、超限价自付费用、基本医保乙类先行自付费用以及按医保政策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医疗费用不纳入居民大病保险报销。
《通知》规范了合规医疗费用范围,居民大病保险与居民基本医保目录保持一致,参保人员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和门诊特殊病费用,经居民基本医保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纳入居民大病保险合规费用范围。
同时,《通知》统一了起付标准,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原则上按本市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确定,每年度随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变化实施调整,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起付标准降低50%。居民大病保险对一个自然年度内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单次或多次累计后超过起付标准部分,按比例给予报销。
从2027年1月1日起,对参保人员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个人负担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扣除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以后,按以下比例报销:0至5万元(含)部分按60%报销,5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部分按70%报销,10万元以上部分按80%报销。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同时,成都执行全省统一的居民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30万元/人·年和参保激励约束机制。
根据《通知》,参加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的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员,医疗费用按规定依次由居民基本医保、居民大病保险、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的顺序进行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