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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509期:第0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6-09-08

公司老板直接招人但未签订劳动合同,员工与公司有劳动关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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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7日,务工人员陈先生来电咨询称,几年前经公司老板直接面试录用,入职后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资由老板个人银行账户转账支付。后因公司拖欠工资,陈先生欲申请劳动仲裁,但公司辩称其系老板个人雇佣,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陈先生问:老板直接招人但未签订劳动合同,员工与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针对陈先生咨询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四川精伦律师事务所杨志元律师。杨律师表示,判断劳动关系成立与否,不能仅凭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或工资由谁支付来认定,而应依据实际用工事实综合判断。

杨律师指出,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因此,判断双方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应当从主体是否适格、双方是否具有经济上、管理上和组织上的从属性,以及业务组成三个方面分析。

杨律师进一步分析,首先,老板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其个人账户支付工资的行为可视为代表公司履行职务,不能据此否定劳动关系。若公司主张系老板个人雇佣,应举证证明该用工行为系老板纯粹的个人事务。其次,陈先生日常工作由老板安排管理,而老板系公司的管理者,其管理行为本质上是代表公司行使管理职权,劳动者服从的是公司的组织指挥,而非老板个人的私人指令。再次,陈先生提供的劳动成果最终归属于公司,由公司享有经营收益,这进一步印证了劳动关系的实质。

综上所述,杨律师表示,劳动关系的认定以实际用工为核心标准,而非以书面合同或工资支付主体为唯一依据。老板直接招人、个人账户发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等情形,均不能否定劳动关系的存在。 记者向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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