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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509期:第0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6-09-08

超龄务工人员讨薪“仲裁无门”

工会法援帮忙,辛苦钱拿回来了

记者向晓文
语音播报: 语音播报

“多亏了工会援助站的帮助,我们超龄人员在外务工被拖欠报酬也能维权,心里踏实多了!”9月7日,谈及自己的维权经历,川籍务工人员谭秀碧感慨万千。

2024年2月17日,52岁的谭秀碧入职广州某服饰有限公司务工,双方约定月工资为7700元。“当年,公司仅足额发放了2月、3月、4月的劳动报酬,5月只发了3000元,此后便不再支付剩余工资。”谭秀碧回忆道。

多次讨要无果后,2024年8月19日,谭秀碧向广州市白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因谭秀碧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仲裁机构作出不予受理处理。

讨薪之路受阻,谭秀碧来到四川省总工会驻广州法律援助站寻求维权帮助。

“你的情况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我们会全力协助你维权。”援助站接待人员告诉她。随后,援助站工作人员引导谭秀碧签署相关委托协议,收集梳理全部证据,指派法律援助律师黄静承办该案件。

黄静全面梳理案件事实,核对工资约定和发放记录等关键证据,厘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务工人员与用工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依法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今年2月9日,案件开庭审理。庭审中,黄静提出:谭秀碧为广州某服饰有限公司提供劳动,公司理应按照双方约定标准足额支付劳务报酬,不能以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拖欠报酬。目前,谭秀碧已收到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广州某服饰有限公司五日内支付劳务费24570.97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黄静表示,现实中有不少像谭秀碧这样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仍外出务工的劳动者,遇到报酬拖欠时常常仲裁无门,又因不熟悉法律规定而不知后续如何维权。本案具有典型意义:超龄人员务工不再建立劳动关系,但形成劳务关系,劳动者付出劳务即有权获得报酬,用工单位不能以此为由克扣、拖欠。办案中,法律援助律师协助当事人固定用工事实、薪资标准、已发工资凭证等关键证据,在仲裁不予受理之后指引当事人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追索欠付劳务报酬,打通了维权堵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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