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9日,刘某来电咨询称,他是某高校大四学生,2026年5月起在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实习,全职从事网络运维工作,严格遵守公司考勤制度,服从单位管理并接受业务考核,月实习报酬3000元,月度考核均为优秀。7月下旬,刘某大学毕业并取得毕业证书,要求与该网络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公司以刘某属实习生为由否认劳动关系,拒绝签订。刘某问:实习期间,他与所在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针对刘某咨询的法律问题,广安市总工会职工维权律师团团长、四川瀛络律师事务所律师陈素芳指出,刘某与网络科技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对于在校学生参加工作是实习还是就业,不能“一刀切”认定为实习或劳动关系。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印发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的通知》川高法〔2020〕39号纪要第2条规定:“拥有学籍的全日制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与用人单位未建立劳动关系。”区分劳动关系、实习的关键在于:若以学习培训为主要目的,仍属于实习范畴;若该学生全职提供劳动,无教学实习内容,且完全接受单位管理,则可能被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
同时,依据劳社部发〔2005〕12号文件,需同时满足三项要件:一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具备合法主体资格;二是劳动者受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约束,接受劳动管理,从事单位安排的有报酬劳动;三是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属于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
陈律师表示,本案中,刘某属于临近毕业、以就业为目的的全职实习,并非课余勤工助学或教学实习。其全职在岗、接受完整考勤考核、从事公司主营业务、按月获取报酬,已具备人格、组织、经济上的从属性,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
因此,建议刘某收集考勤记录、考核文件、报酬发放凭证、工作安排记录等证据,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劳动关系,并依法主张相应劳动权益。 记者向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