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1日,务工人员周女士来电咨询称,自己当天上午向公司提交了辞职申请,下午即获领导批准。不料当晚下班途中,周女士遭遇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对方负主要责任。公司得知后表示,辞职已获批,双方劳动关系已解除,拒绝为其申请工伤认定。周女士问:当天提交辞职并获批,员工下班路上出事,还能算工伤吗?
针对周女士咨询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四川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志元。杨律师表示,劳动合同终止前,职工在合理下班途中遭受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依法仍应认定为工伤。
杨律师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认定工伤的核心在于事故发生时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以及事故是否发生在“上下班途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提前三日通知。这意味着,辞职申请到达用人单位后,需经过法定预告期,劳动关系方才正式终止。辞职获批后,职工仍需完成当日工作并按正常时间下班,其下班行为本身具有连续性和正当性,不能因即将离职而被剥夺工伤保险待遇。
杨律师同时指出,若辞职获批后双方当日已实际完成交接、结清工资,职工已正式离岗,下班途中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依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五条“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应当以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二十四时为准”的规定,正常上班当天离职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也应当认定为工伤。
综上所述,杨律师认为,辞职获批不等于劳动关系即时解除,即使当日已完成全部工作交接、工资结算,当天下班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依法应当认定为工伤。 记者向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