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1日,务工人员周师傅来电咨询称,工厂没有内部食堂,中午安排一小时午休。前不久,他骑电动自行车外出就餐,返回厂区途中,因雨天路面湿滑,不慎摔倒,造成踝关节骨折。周师傅向单位提出工伤待遇申请,单位相关负责人认为,午休外出属于个人私事,拒绝申报工伤。周师傅问:午休外出吃饭,返回途中摔伤,能否认定工伤?
针对周师傅咨询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四川纵目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英占。王律师指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连续工作过程中和工作场所内,因工间就餐、休息、如厕等必要的生活、生理活动时受到事故伤害的,视为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视同工伤。本案中,周师傅属于午休离开厂区外出就餐,返程路上单方自行摔倒,没有交警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不属于“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因此不能认定工伤。
王律师特别指出,如果是单位无食堂,职工午休外出就餐,返程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且职工不负主要责任,在合理时间、合理路线范围内,才存在认定工伤的可能;如果摔伤发生在厂区内就餐时,则可以适用四川本地条例,按工伤处理。单纯单方自行摔倒,不属于法定工伤情形。
结合四川工伤认定实务,王律师给出维权建议。一是受伤后第一时间固定证据,保存考勤记录、单位午休制度、病历、现场照片;若发生交通事故,务必报警取得事故责任认定书,责任认定书是认定工伤的核心材料。二是把握工伤申请时限,用人单位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单位不申请的,职工本人或近亲属可在1年内提出申请。三是区分受伤地点,厂区内工间就餐受伤与厂区外返程路上受伤,适用标准不一样,不要盲目提交工伤申请。如果工伤认定不予支持,受伤职工可依据民法典,向道路管理方等有过错主体主张人身损害赔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记者向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