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向晓文)1月5日,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为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完整,维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我省印发了《四川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将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实施细则》包含举报奖励原则、范围、途径、标准、审批发放程序等内容,共计二十四条。《实施细则》明确,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金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线索,经查证属实、符合实施细则规定的给予奖励。
奖励标准方面,对举报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按照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造成的社会保险基金损失金额的5%予以奖励;举报社会保险机构及工作人员隐匿、转移、贪污、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按照查实的应归垫基金的1%给予奖励。对举报事项查证为违法违规行为但尚未造成基金损失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经办机构测算的基金潜在损失,按照潜在损失金额的1%给予奖励。每一举报案件奖励金额不足200元的,补足200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
需要注意的是,对无明确举报对象或经查证无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已受理或已办结的;原处理程序及结论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客观事实的一些举报事项;依法通过诉讼、仲裁等法定途径判决裁定或已进入上述程序的; 举报事项的主要事实、证据事先已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纪检监察、审计、公安部门掌握的;以及不属于实施细则规定举报奖励事项的,均不纳入奖励范围。举报人对举报事项负有社会保险基金监督职责的,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还对举报方式、奖励申领流程、奖励领取时限、保密监督等方面工作进行了明确,进一步优化了领取流程,延长领取时限,方便群众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