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1日,白先生来电咨询称,春节将至,其所在的工厂已经连续两个月没有发放工资了。过完春节,白先生就不想在这家工厂干了,但与工厂签订的劳动合同还未到期。白先生问,工资被无故拖欠,职工不想干了而合同未到期,该咋办?
针对白先生咨询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四川精伦律师事务所杨志元律师。杨律师表示,单位无故拖欠职工工资,职工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杨志元律师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据此,单位无故拖欠职工工资的,劳动者具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并可以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同时,杨志元律师表示,单位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处理,也可以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记者向晓文
四川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志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