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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507期:第0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2-11

女职工未请假回家喂奶被撞伤,能算工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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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洁系成都一家百货公司营业员,工作地点为成都市青羊区中坝地铁站附近,工作时间为10时至19时。2022年5月,周某生育一女,休完产假后回公司工作。今年1月3日,周某洁上班期间未请假骑自行车回家哺乳,途中被汽车撞伤,交警认定她无责任。事发后,她所在公司对其不闻不问,认为她未经请假程序,不能认定为工伤。2月9日,周某洁来电话咨询,像她这样的情形,能申请工伤吗?

针对周某洁咨询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四川纵目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王英占。王律师表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同时《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本案中,周某洁尚处在哺乳期内,公司应当为她安排1小时的哺乳时间,并及时与她沟通协商哺乳时间的安排。周某洁在公司未与其沟通明确哺乳时间的情形下,根据工作时间灵活安排其每日的哺乳时间,回家哺乳后再返回单位继续工作,往返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伤害应视为工伤认定的合理范畴。

王律师表示,本案中,周某洁系原告百货公司的员工,她从单位回家给小孩哺乳后返回单位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而受伤,属于因在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受伤的情形,依法应当认为是工伤。

在公司申请工伤认定的情况下,周某洁可以自行向公司所在地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记者向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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