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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510期:第0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2-15

不因“小错”影响发展

成都公布市场监管领域“首违不罚”典型案例

语音播报: 语音播报

实习记者黄瑞

自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去年出台一系列助企惠企举措以来,积极探索市场监管领域包容审慎柔性执法方面的新举措,依法实行“首违不罚”,保护企业不因“小错”影响生存和发展,为市场主体营造宽松和谐的法治化营商环境,2月13日,该局公布了一批典型案例,记者选取了其中部分案例,供读者学习参考。

使用绝对化广告用语

成都市双流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成都市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自媒体账号进行检查时,发现其账号网页下端显示作品22里面有“史上最贵的集成灶”等广告宣传用语。

在自媒体广告中使用绝对化用语,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应依据该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进行处罚。

考虑当事人在执法人员督促后及时改正,并积极配合调查处理,且违法广告是在自媒体发布,累计点击量不足3000次,未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违法行为轻微,危害后果轻微,且属于三年内首次违反市场监管领域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四川省市场监管领域“首违不罚”清单适用规则(试行)》等规定,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医疗器械未明码标价

成都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成都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其销售的医疗器械“电子诊疗仪”“中频综合治疗仪”和“腰椎治疗仪”未设置价格公示,未明码标价。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涉嫌构成未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

考虑当事人开店时间不足3个月,通过调查进销票据和相应的价格资料,执法人员认定相关商品未进行过销售,未对消费者权益造成实质损害,符合“首违不罚”要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使用已注销的商品条码

接投诉举报,成都市崇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四川崇州某仓库内发现66袋香米,现场无法提供该批香米的商品条码尚在有效期内的相关证明。当事人使用已经注销的商品条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应依据该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考虑当事人使用已经注销的商品条码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及时进行产品召回并在单位内部排查整改,并及时向中国商品编码中心续缴费,于2022年9月30日获取了有效的厂商识别代码证书。根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二、三、四、五款和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以及《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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