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3日,四川某企业员工高先生来电咨询称,按照其身份证的出生日期计算,其已年满60岁。如今,他向当地社会保障局申请办理退休时,社保局通过查阅其档案,发现其身份证上记载的年龄与档案上记载的年龄不一致,档案中记载的年龄未到法定退休年龄,因此不予办理退休。高先生问,在核定退休年龄时,应当以身份证记载的年龄还是以档案记载的年龄为准呢?
针对高先生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四川精伦律师事务所杨志元律师。杨律师指出,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方式。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其规定的法理为禁止重复得利。
杨律师表示,但部分观点认为,应当依据身份证记载的日期为准。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五条规定“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对此,杨律师认为,劳社部发〔1999〕8号规定并不是以此确认职工的身份信息,也并未否定居民身份证及户口簿的法律效力,只是针对办理退休时出现档案年龄与身份证年龄不一致时的适用原则作出规定。该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五条规定并无矛盾和冲突,且至今仍然有效。
综上所述,职工退休时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记者向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