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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511期:第0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2-16

刑事庭审搬进家门 公正断案暖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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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本报讯(范亚鑫彭屏文/图)2月10日,宜宾市翠屏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将刑事审判搬到被告人孙某某家中,公开巡回审理并当庭宣判孙某某交通肇事案。被告人孙某某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翠屏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在审理孙某某交通肇事案时了解到,被告人孙某某因脑梗瘫痪在床,语言表达能力受限,但意识清晰,能通过点头或者摇头的方式进行简单表达。考虑到孙某某的实际情况,承办法官与公诉人、辩护人协商后,决定前往被告人家中开庭审理。

当天上午,翠屏区法院法官、检察院公诉人、人民陪审员、援助律师齐聚当事人家中,开庭审理此案。经审理查明,2020年11月15日,孙某某驾驶小轿车行驶至翠屏区振兴路锦绣花园小区路段时,与经人行横道过马路的刘某某相撞,致刘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刘某某送医后救治无效死亡。经鉴定,死者刘某某符合车祸致伤死亡。公安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孙某某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孙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向被害人刘某某家属赔付了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结合孙某某主动到案、签字具结、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等情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感谢法官、检察官、律师来我们家里开庭审理案件,为这个事情画上了一个句号。”孙某某的爱人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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