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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600期:第0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6-03

四川高院发布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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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记者张宸菱

近年来,四川法院持续高度重视对未成年人权益的司法保护工作,将优先保护和双向、综合保护的政策精神贯彻到各个审判领域,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坚强司法保障。

6月1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7起依法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典型案例,记者特选取了其中三例进行报道,以此启示社会各界更加关心少年儿童事业,共同为未成年人安全、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法治和社会环境。

对非法从事搭载未成年人的客车经营者判处危险驾驶罪

被告人苟某某利用自有小型普通客车,长期从事非法搭载未成年人上下学业务。2022年4月,苟某某驾车有偿搭乘未成年人放学回家途中被执勤民警挡获。经现场核实,该车核载9人,实载20人,超员11人,载客人数超过车辆核定人数的100%以上。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苟某某非法从事搭载未成年人上下学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搭载未成年人,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苟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依法支持校园欺凌受害者精神损害抚慰金

陈某某(15岁)、马某(15岁)系初三同班同学。在校期间,马某常有欺凌陈某某迹象。某日,马某上课期间拍打睡觉的陈某某背部让其起来学习,与陈某某发生口角,后在课间休息时趁其不备踢打陈某某,陈某某反抗未果,被马某持木棍打伤头部及腿部。陈某某伤后住院治疗12天,被诊断为创伤后应激障碍、焦虑抑郁状态。陈某某遂将马某及其父母诉至法院,请求赔偿陈某某的各项损失,其中精神损害赔偿5万元。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身体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马某故意殴打致伤陈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侵权,其依法应当对陈某某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同时,陈某某住院治疗期间被诊断为“创伤后应激障碍”“焦虑抑郁状态”,可以认定其精神严重受到损害。综合陈某某伤情、病情及案件实际情况,判决马某及其监护人赔偿陈某某各项费用2万余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

撤销事实无人抚养龙凤胎父母监护权资格

苟某(男)、熊某(女)生育一对龙凤胎后,苟某长期吸毒、熊某不知所踪,苟某的父母也相继去世,龙凤胎被申报认定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暂由儿童福利院代养。当地居委会依法申请撤销苟某、熊某的监护人资格,并请求指定居委会作为龙凤胎的监护人。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苟某、熊某存在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行为,故依法撤销苟、熊二人监护人资格,并指定当地居民委员会作为龙凤胎的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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