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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608期:第0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6-13

不定时工作制,有哪些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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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8日,成都一家互联网科技公司负责人李先生来电咨询称,他在公司主要从事技术开发工作,工作时间无法固定。李先生问,像他所在的企业,是否能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都有哪些规定?

针对李先生咨询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四川纵目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王英占。王律师指出,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同时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四条,“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如果李先生的企业符合上述规定,是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否则不能。

同时根据上述审批办法第六条,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王律师还特别提醒,不是每一个公司都适合不定时工作制,这还需要行政审批。若相关部门没有进行批准,则其自行实行的不定时工作制是无效的。 记者向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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