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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610期:第0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6-15

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职工该怎样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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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4日,来蓉务工人员曹女士来电咨询称,今年2月初,她新入职一家公司,最近公司时常安排加班,她向公司主张加班费时,公司答复称:合同约定了员工放弃加班费的条款,曹女士加班没有加班费。曹女士认为,该条款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属于无效条款。曹女士问: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职工怎么样维权?

针对曹女士咨询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四川精伦律师事务所杨志元律师。杨志元律师表示,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或者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也可以请求工会监督。

杨志元律师指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下列情形将导致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由于用人单位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还应当赔偿劳动者因合同无效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七十七条规定“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第七十八条规定“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可见法律规定了劳动者可以通过劳动监察、仲裁、诉讼、工会等多种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记者 向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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