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6日,成都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技术员吴先生来电咨询称,他在公司工程项目部工作,项目完工后,双方就工资结算发生争议。他向工程项目所在地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裁决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仲裁委受理后,他和公司协商达成了和解,并向仲裁委请求撤回了自己的仲裁申请,仲裁委也同意了。事后,公司还是一直未支付工资,他打算再次向仲裁委申请仲裁。吴先生问,仲裁申请撤回后,能再次申请仲裁吗?
针对吴先生咨询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四川纵目律师事务所律师邓红梅。邓律师指出,吴先生在仲裁处理结果做出前,撤回仲裁申请,之后再次申请仲裁的,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再次申请仲裁的情形,可以申请仲裁。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五条规定,仲裁处理结果作出前,申请人可以自行撤回仲裁申请。再次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值得注意的是,按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申请人收到书面开庭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被申请人收到书面开庭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继续开庭审理,并缺席裁决。”同时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第四条规定:“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后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申请人再次申请仲裁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由此可知,在仲裁中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是不能再次申请仲裁的,在撤回仲裁申请后,也是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的。
邓律师提醒,对于劳动争议仲裁前置,劳动者撤回仲裁申请,案件是未经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实质审理,此时劳动者可以再次申请仲裁,同时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未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会裁定驳回起诉。 记者 向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