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0日,农民工蔡师傅来电咨询称,他在工地上打工多年,一直从事钢筋工工作。今年4月的一天,他在工地拴钢筋时,不慎被钢筋砸伤左腿,住院治疗30多天,出院后在家休养。蔡师傅问:农民工在工地上发生工伤该找谁赔偿?程序是怎样的?
针对蔡师傅咨询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四川精伦律师事务所杨志元律师。杨志元律师表示,农民工在工地上发生工伤或工亡的,应当由雇佣的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也应当由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杨志元律师指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我国建立了工伤保险制度,单位必须依法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职工遭受工伤的则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单位未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的,职工遭受工伤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因此农民工在工地发生工伤,首先由工伤保险基金和与其建立有劳动关系的用工单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四)项“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的规定,农民工由包工头雇佣的,应当由和其最近的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应当首先向当地社保部门申请认定为工伤,其次由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伤残等级进行鉴定,最后向社保部门和用工单位申请工伤保险待遇。”杨志元律师说。 记者向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