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0日,翁某来电咨询称,2021年1月,他入职成都某材料公司,从事硅藻泥技术施工等工作,工作两年多之后,因公司拖欠工资,翁某于2023年6月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才发现公司已经办理注销手续。翁某问,这种情况他该如何追债?
针对翁某咨询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四川纵目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王英占。王律师表示,劳动争议类纠纷一般以用人单位为被申请人。
本案这种在申请劳动仲裁前用人单位已经注销的情况,劳动者应该向谁主张权利,要视情况而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规定,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第二十条的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公司解散时,清算组未根据相关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则劳动者可向清算组成员主张赔偿损失;如果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劳动者可向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主张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记者向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