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向刘福梅律师咨询维权事宜
记者向晓文 文/图
劳动者外出务工,但未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能推卸赔偿责任吗?答案是否定的。8月29日,记者就从四川福智律师事务所了解到这样一起案例。
2020年9月17日,家住凉山州会理县的李某某到四川某建设工程公司承建的会东县满银沟镇某村从事道路修改工作,工作内容主要是在水泥搅拌处切割水泥袋、装卸水泥等,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来得知,该公司将工程转包给没有施工资质及用人资质的自然人向某某具体修建。
同年10月24日9时许,李某某接到工地管理人员朱某某的电话,电话中,朱某某安排李某某搭乘给该工地运送混凝土的杨某某驾驶的拖拉机,到该工地的水泥搅拌处做工。但是途中,杨某某驾驶的拖拉机侧翻,导致李某某右腿受伤。后经医院诊断,李某某受伤的右小腿下段离断(右小腿肢体毁损),右侧胫排骨下段粉碎性骨折,右足部多骨骨折。对此,医院对李某某实施了右小腿清创截肢术。事后,向某某除了给李某某付住院医疗费、4500元生活费及10000元护理费后,就没有给任何赔偿费用。
“家里上有老下有小,受了伤,无法从事体力劳动,现在,家中基本生活都难以维持。”李某某十分无奈,正在这时,有人告诉他,可向家乡的工会寻求帮助,争取拿到工伤赔偿。
了解李某某的事情经过后,会理县总工会高度重视,当即指派四川福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福梅全程办结此案。
对于法律知识欠缺的李某某来说,有了专业律师的帮助,案件很快就有了起色。首先李某某的受伤被会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而后,凉山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再次将伤害鉴定为工伤五级。
手持工伤鉴定结果,李某某心里也有了底气。于是,他便向会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就业补助金及停工留薪期工资、假肢安装更换费、护理费等共计780694元。
今年1月初,在仲裁委主持下,劳资双方达成了赔偿协议,公司于今年4月30日前分两次支付了李某某各种工伤赔偿款共计55万元,至此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