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9日,来蓉务工人员郭先生来电咨询称,其工作所在的公司因业务方向发生变化,正在对公司部门进行调整,郭先生所在部门将会被撤销,他可能会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郭先生问,在这种情况下,主动提出辞职和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哪个对员工更有利?
针对郭先生咨询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四川精伦律师事务所的杨志元律师。杨志元律师表示,一般员工主动辞职的,单位可能不会支付经济补偿,但如果用人单位开除员工,则员工有可能会因此得到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杨志元律师指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不能随意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只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且用人单位在依据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给予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计算为每上班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本人工资。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则应当以经济补偿标准的双倍向劳动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因此,单从经济角度考虑,如果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则单位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此时如果员工选择主动辞职,则可能得不到相应的补偿金或赔偿金。
如果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即员工在存在过错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时,员工选择主动辞职,或许是更好的选择。因为员工在存在过错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或赔偿的,员工选择主动辞职可能对自己更加有利。 记者向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