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恢复和扩大消费措施的通知。其中在全面落实带薪休假制度中提到,鼓励错峰休假、弹性作息,促进假日消费。带薪休假是职工的一项基本权利,早在1995年开始施行的劳动法就已有明文规定。但多年来,在完善职工休假制度、保障劳动者休息权利方面,各地各行业的执行情况却并不令人满意。
笔者以为,对带薪休假,不妨从以下三方面着手,或有效果:
一者将带薪休假制度纳入法治运行轨道。通过法律法规或条例的形式切实将职工带薪休假的合法权益纳入法治监督之下。强化对企业执行年休假制度的约束,非特殊情况禁止企业协议取消职工年休假,并将企业落实带薪休假的情况作为企业奖惩、信用、等级评定等的重要依据。
二者将带薪休假内容纳入劳动集体协商。建立健全劳动集体协商制度,将带薪休假内容纳入劳动集体协商中,由工会、企业、职工三方参与,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推动企业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协商合同,确保职工休息休假的权益。
三者减少强制性调休安排。对目前公共节假日的调休安排进行调整, 减少强制性调休安排,赋予职工灵活“拼假”的自由。 取消强制调休安排,改由职工自主“拼假”, 从而为错峰出行提供更多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