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帮朋友搬家,结果因摔伤导致住院,前后治疗一个月,花费近万元。这个费用该谁来承担?12月11日,广元市利州区法院对一起因帮忙受伤引发的索赔案件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今年5月,张某因好友韩某要搬家,出于朋友义气立即去帮忙。岂料在搬运电脑时,因为看不清前方楼梯,不慎一脚踩空,从楼上摔了下去,导致腿骨骨裂。随后,张某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韩某主动垫付了医药费4000元。然而,张某前后住院近一个月,医药费花了近万元。
张某认为,自己是帮韩某搬家才受伤的,对方理应承担全部的医药费,于是在出院后找到韩某,要求支付其余6000元医药费用。但是韩某表示,张某的伤并不是自己造成的,且出于朋友的立场,已经支付了4000元费用,这也算仁至义尽了,剩下的费用该由对方自己承担。
对于韩某的态度,张某觉得甚是无奈,于是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院,要求对方除已垫付的4000元外,再赔偿剩余医疗费用、误工费等全部损失10000元。
12月11日上午,利州区法院天曌山法庭依法就该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最终经过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协议,韩某除前期垫付的医药费外,再一次性赔偿张某3000元,张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普法:
无偿帮工责任如何划分?
“无偿帮工就是一方向另一方作出的符合善良风俗原则的助人为乐行为,无偿性是它与劳务关系最大的区别。”天曌山法庭庭长罗鸿儒介绍,基于朋友情义无偿帮忙的行为,一般属于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行为。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者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者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在一般情况下,被帮者系实际受益者,帮工者身体受伤与帮工活动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所以被帮者应当对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帮工者如果自身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也存在过错,最终判决双方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若帮工者因第三人的行为遭受人身损害的,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有权请求被帮工者予以适当补偿;被帮者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若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者,在帮工活动中致他人损害的,被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者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者追偿。
如果被帮者已经明确拒绝其帮工的,就不用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确实受益,可以在受益范围内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