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四川省应急管理厅官微消息 为深入推进全国、全省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进一步提升行政执法威慑力度,切实加强安全生产警示教育,达到“查处一起、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目的,12月14日,四川向社会公开5起典型违法案例。
案例一:2023年6月28日,甘孜州应急管理局对甘孜州融达锂业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李某三级教育卡无本人签字,4月6日至17日三级教育和培训无签到表);尾矿库特种作业人员赵某某未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排土场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浮选车间2处搅拌桶顶部传动部位安全防护罩缺失的违法行为。甘孜州应急管理局依法进行立案查处,核查确认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和《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九十七条第七项、九十九条第一项和《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责令甘孜州融达锂业有限公司限期改正,并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08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调查中还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陈某存在未组织制定本单位2023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企业风险分级管控机制建立不完善,分级管控清单管控措施不完善,风险评估及分数分级混乱,未明确责任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和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39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二:2023年7月3日,甘孜州应急管理局对四川省泸定山盛特种水泥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破碎车间、烧成车间多处配电柜、开关箱无警示标志;维修车间行车吊钩无防脱钩装置,破碎车间破碎机、大理石破碎机、离心式风机设备转动、传动部位无防护罩;未制定高低压配电房安全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甘孜州应急管理局依法进行立案查处,核查确认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第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七条、《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四川省泸定山盛特种水泥有限公司限期改正,并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8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调查中还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王某存在未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29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三:2023年9月6日,宜宾市叙州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食品制造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现场正在进行焊接作业人员,未持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第10号令)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依法予以立案调查。该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17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四:2023年3月9日,凉山州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新能源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对有限空间作业辨识不全。凉山州应急管理局依法进行立案查处,核查确认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凉山州应急管理局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同时,依法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作出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五:2023年8月23日,凉山州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收尘设备上下梯步、配电箱未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警示标志;未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设置应急物资仓库并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等2项问题。凉山州应急管理局依法进行立案查处,核查确认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等规定。凉山州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六项等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对其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检查中还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白某某存在未组织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