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6日,在成都某物流公司从事长途司机工作的李先生称,公司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是不定时工作制度,平时上班时间是上三天休一天,工资组成是底薪和提成,提成按照运输的距离长短、趟次发放。根据公司排班安排,李先生在元旦假期上班三天,李先生认为,元旦假期系法定节假日,在此期间上班,公司需要向他支付加班工资。公司不认可李先生的说法,也未向他支付加班工资。李先生问,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在法定节假日上班是否可以得到加班工资?
针对李先生咨询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四川纵目律师事务所律师邓红梅。邓律师指出,不定时工作制是针对长途运输岗位采取的一种特殊的弹性工时制度,而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如果公司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经过劳动行政部门审批,李某在法定节假日上班,公司可以不用支付加班工资。
邓律师指出,实施不定时工作制,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确实由于工作性质特殊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是需要机动作业;二是必须经过劳动行政部门的审批。
根据《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四条的第二款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李某的工作岗位是长途运输司机,符合上述规定可以实施不定时工作制。
再根据该审批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李某可以向公司或者劳动行政部门了解,公司实施不定时工作制度是否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适用前述加班工资规定。综上,公司实施不定时工作制,如果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那么李某在元旦假期上班,公司可以不向其发放加班工资。如果未审批,需向李某支付因在法定节假日加班产生的加班工资。
邓律师提示,像李先生这样工作时间不定时的劳动者很多,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向公司了解,实施不定时工作制是否向劳动行政部门备案,以便更好地保障自己的休息、休假时间。 记者向晓文
四川纵目律师事务所律师 邓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