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9日,务工人员刘某来电咨询称,2023年2月以来,他在四川某工地修建住宅楼。后了解到,该住宅楼项目总建包单位为甲建筑公司,后甲建筑公司又将劳务部分分包给了乙劳务公司,乙劳务公司将部分项目分包给某包工头张某,张某找到刘某等人承做木工、浇筑等劳务工作。工程做完后,刘某联系不上包工头张某和乙劳务公司,于是刘某找到甲建筑公司,甲建筑公司称已经将工程款结清给乙劳务公司。刘某问,虽然工程款已结清给劳务公司,但自己和工友没有拿到工资,谁来担责?
针对刘某咨询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四川纵目律师事务所律师邓红梅。邓律师指出,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第四款规定:“工程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甲公司承建上述住宅楼,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承担支付拖欠刘某工资的责任。再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针对刘某的问题,乙公司将承包的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质的张某,根据上述规定,乙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
邓律师提醒,在建筑工程领域,劳务层层分包是比较常见的问题。春节将至,若遇到农民工工资问题,应积极引导农民工理性维权,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记者向晓文
四川纵目律师事务所律师 邓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