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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849期:第0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4-04-13

莫让“小过重罚”伤了创业者的心

广元 向雪梅
语音播报: 语音播报

据媒体报道,近日,宜宾一家耳部护理店被当地卫生执法部门认定为“擅自开展诊疗活动”,被处罚款11.2万元,因未按时缴纳罚款又被加罚11万元。此报道一出,不少人认为此举是“小过重罚”,打击了创业者的积极性,伤了创业者的心。3月31日,宜宾市翠屏区卫生健康局发布情况通报称,已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并启动内部复查。

诚然,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是至关重要的,任何危及公共卫生安全的违法行为都应得到处罚。但这种涉案金额和主观恶意均不大的违法行为,是否重罚实在有待商榷。况且对这些还处于创业初期的商家而言,一笔巨额罚款是他们难以承受之重,一次过重的处罚,可能会让这些“小店”直接倒闭歇业。

笔者认为,法治的底色从来都不是冰冷的,执法的目的也不是罚款。在当前全社会都鼓励创新创业的背景下,执法部门的执法行为应当更具温度,否则,过度刚硬的执法行为将损害执法部门的形象,也打击了市场的积极性,与“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举措相违背。

执法必严与保持该有的人性化,从来就不是对立的。更何况,“轻微违法首错不罚”“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等,早就成为现代执法理念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在一些法律法规中被明确下来。执法的自由裁量权不可过度,宜有温度。

当然,“灵活执法”“首错不罚”不代表对所有的违法行为都不处罚,对于那些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违法行为,还是应该依法惩处。同时,“灵活执法”“首错不罚”也不是对违法行为的纵容,而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给予违法者一次改正的机会,让他们能够自觉遵守法律法规,避免再次违法。

总之,行政执法工作,处罚并不是目的,纠正违法行为,引导企业和群众依法经营、自觉守法才是重点。杜绝“小过重罚”,关键在于精准执法,罚得宽严相济、让人服气。同时,政府部门应该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他们的执法水平和素质,确保执法的公正性合理性。只有这样,才能营造一个公平、公正、有序的社会环境,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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