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法治日报》报道,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分类完善灵活就业服务保障措施,扩大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如何加强对新就业形态灵活就业劳动者的劳动保障权益话题,近日再次引发社会关注---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组织一场主题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协商协调机制建设”的立法大讨论。会上,许多快递、外卖小哥表达了对缴纳社会保险的真实想法,从侧面反映出目前新业态灵活用工就业人员社会保险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
新就业形态已成为劳动力市场就业岗位的重要来源,越来越多的劳动者受益于新就业形态。随着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电商、网约车、外卖等伴随互联网技术进步与大众消费升级出现的去雇主化、平台化的新就业形态不断涌现。为互联网平台企业提供服务的劳动者与日俱增,这类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已经成为劳动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随着新业态的快速发展,出现了现行劳动法律法规难以无缝覆盖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情况、新问题。与传统就业方式相比,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具有组织方式平台化、工作机会互联网化、工作时间碎片化、就业契约去劳动关系化、流动性强、收入不确定等特点。
与传统劳动关系相比,新业态从业群体往往缺乏社会保障。调查显示,在诸多缺乏明确工时制度标准的新就业形态中,无论快递员、网络主播,还是网约车司机、网络文学写手等,超时工作已成为普遍现象。不止于此,新就业形态在职业安全保护、社会保障等方面往往也存在着相当大的空白。而救济渠道的不畅通,更时常制约着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对自身权益的有效维护。
当前,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领域较为突出的问题,主要体现为平台企业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不确定,基本劳动标准不规范、不健全,劳动者的社会保障存在短板等。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劳动权益保障的缺失受到越来越广泛的关注,亟待补齐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短板,构建适合平台从业者的劳动保护体系,切实维护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的权益。政府相关部门要转变传统的劳动监管理念,在依法行政的基础上建立科学高效协同的监管方式。
保障新业态劳动者权益需要多管齐下。首先,要加快新就业形态劳动关系领域的立法,补齐新就业形态法律规范的制度短板,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提供权威性、统一性的法律依据。画出权益保障的“硬杠杠”,形成各方环环相扣的“责任链”。其次,要进行制度创新、采取更多针对新业态特点的监管方式,减少“一刀切”式监管手段的使用,更多运用行政指导、行政约谈等柔性执法方式。第三,要强化平台用工企业的自我规制和合规经营,推动实现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与企业生存发展利益的平衡。 (据中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