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贩卖毒品?利用别人账号收取毒资?“非本人收款”就能瞒天过海?7月12日,记者从成都蒲江县人民法院获悉,蒲江首例“贩毒+洗钱”案件宣判,被告人陈某获刑4年6个月。
2023年6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陈某先后9次分别在双流、新都、蒲江等地通过丢包贩卖的方式向吸毒人员贩卖毒品冰毒。
除通过自己微信账号收取毒资外,为掩饰、隐瞒贩卖毒品所获赃款的来源和性质,陈某还利用其父亲的微信收取毒资4次共计10700元,利用其朋友的微信收取毒资3900元。
2023年11月14日,被告人陈某通过手机与吸毒人员约好,向其贩卖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外出准备交易时被公安民警挡获,陈某主动从身上拿出2支疑似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
同日,公安民警在被告人陈某居住的住宅查获4支疑似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疑似毒品冰毒的褐色晶体,以及一个塑料瓶装的小半瓶不明液体。
经鉴定,从被告人陈某处查获的6支电子烟的烟液中均检出依托咪酯成分,从褐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从塑料瓶装的液体中检出丙酮成分。
陈某被挡获后拒不认罪,自称没有贩毒,收到的转款系嫖资,主动交出的两支电子烟系准备送予“客人”的“礼物”。
在审理过程中,陈某的辩解漏洞百出,经法庭释明认罪认罚的相关规定,陈某当庭认罪悔罪。
蒲江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以牟利为目的,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依托咪酯,而多次贩卖给吸毒人员,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陈某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利用他人资金账户收取毒资,妨害了金融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
根据被告人陈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态度、社会危害性等因素,数罪并罚,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2000元。
法官提醒:
我国法律规定,吸食毒品是违法行为,必须受到法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非法持有毒品,强迫他人吸毒等行为,均是违法犯罪,必须予以严惩。
在日常生活中,广大人民群众应遵法守法,莫要“耍小聪明吃大亏”,同时要提高自己识毒、防毒、拒毒的能力,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禁毒理念;要提高对各类诱惑的警惕,保护好个人信息,保管好自己的资金账户,不要随意出租、出借、出卖自己的身份证件、银行账户、微信账户、支付宝账户等支付结算账户,避免涉及违法犯罪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