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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934期:第0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4-07-29

我省职工安全生产“吹哨人”奖励暂行办法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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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骆寓言)7月23日,《四川省职工争做安全生产“吹哨人”奖励暂行办法》正式印发,自此,工会组织的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建设活动中涉及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违法行为,由“吹哨人”向所在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内部反映,或通过12351四川省总工会服务职工热线进行外部反映,情况一旦核查属实,将依法给予奖励。

为依法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中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切实发挥职工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第一知情人的“哨兵”作用,四川省总工会制定并印发了该办法。

其奖励范围包括:报告、举报重大事故隐患;举报侵犯职工批评、检举、控告、合法拒绝以及紧急避险权等合法权益;举报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或职业病危害事故;举报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或职业病防治违法行为等。奖励标准为:报告事项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情形的,每项给予500元奖励;举报事项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或者除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或职业病危害事故以外的其他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违法行为的,每项给予1000元奖励;举报事项认定为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或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给予5000元奖励。如果同时符合多项情形,按其中最高奖励标准给予奖励。

针对“吹哨人”的权益保障,按照办法,生产经营单位工会组织在协助本单位“吹哨人”向省总工会提出奖励申请的同时,要监督本单位相关机构按照内部安全风险隐患报告奖励制度及时兑现“吹哨人”报告安全风险隐患应得奖励,鼓励职工立足岗位排查治理安全风险隐患;各级工会组织要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吹哨人”信息保护制度,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吹哨人”报告、举报,不得以降低或者变相降低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等方式打击报复“吹哨人”;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对“吹哨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工会组织要协同有关部门依法严肃查处,依法维护“吹哨人”的合法权益。对打击报复“吹哨人”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得推荐评选工会系统的表扬奖励。

此外,各级工会组织参与报告、举报处理工作的人员未经“吹哨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吹哨人”相关信息以及报告、举报内容等情况。因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吹哨人”信息,造成“吹哨人”被打击报复的,由有关工作人员所属工会组织依据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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