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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967期:第0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4-09-05

高温作业的劳动者,享有哪些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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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4日,务工人员何先生向本报咨询称,他于2023年8月入职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负责成都某路段的消防工程的施工。今年8月以来成都持续高温,气温一度飙升至40℃上下,但公司项目负责人仍下达继续作业的命令。何先生想知道,像他们这种高温作业的劳动者,都享有哪些权利?

针对何先生咨询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四川纵目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英占。王律师指出,何先生在高温环境下作业,有权获得高温津贴、有权获得防暑降温物品(与高温津贴可兼得),有权停工休息且停工休息期间工资不变,中暑后有权享受工伤待遇。

王律师表示,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首先,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其次,有权获得防暑降温物品(与高温津贴可兼得)。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再次,有权停工休息且停工休息期间工资不变。用人单位应根据气象部门发布的气温调整作业时间,高温时露天作业的时间有限制。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时,应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最后,中暑后有权享受工伤待遇。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因工作发生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王律师提示,劳动者长时间在高温环境下作业,容易体温上升,出现头痛、头晕、心慌等症状,严重者可能导致中暑或热衰竭,出现生命危险。用人单位应按照高温天气预警级别,合理安排劳动者作业时间,以免遭受人身及财产损害。 记者向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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