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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997期:第0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4-10-22

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与入学关联的费用

成都对民办学校办学活动出台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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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黄瑞)10月21日,记者从四川省教育厅获悉,日前,成都市教育局、成都市市场监管局印发的《成都市营利性民办学校合规经营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对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活动应遵守的监管规则和有关要求进行告知。

根据《指南》,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项目要符合《四川省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关于收费管理的规定。不得向学生、学生家长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与入学关联的费用。收费使用法定票据,学费、住宿费按学期或学年收费。由学生自主消费或由学校按月或按学期收伙食费,专款专用,据实结算,定期公布,不得营利;其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学期自愿缴纳,与学费、住宿费分开收取,据实结算,定期公布,不得营利。学校应依法依规建立退费制度,并在入学协议载明核心条款。学校因发布虚假招生广告、招生简章,进行虚假招生宣传、违规招生等造成学生退学的,应当全额退还学生所缴纳的费用。

《指南》明确,各类办学主体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其中依据规定,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是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二是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三是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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