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向晓文)俗话说,强扭的瓜不甜。近日,记者从成都高新法院了解到,近日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撤销婚姻纠纷案件,案件中,女方认为男方以自杀胁迫其结婚,想取消婚姻。这样的婚姻可以撤销吗?来看法院如何判决。
2022年2月,李某与王某确定恋爱关系,恋爱后李某多次向王某提出结婚的想法,均被王某拒绝。后李某收走了王某出国留学的相关证件阻止王某出国留学,并以自杀的方式对王某进行胁迫,王某在李某各种胁迫下与李某于2023年9月15日登记结婚。李某内心认为自己行为不妥,于2023年9月18日写了一份《悔过书》,想以此取得王某原谅。王某认为,二人结婚违背了王某的真实意愿,为维护自身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
成都高新法院经审理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所谓胁迫,应系胁迫者故意实施非法的胁迫行为,且被胁迫者因胁迫做出了违背其真实意愿的行为。受胁迫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关系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缔结婚姻时受胁迫,具体包括以下两点:(1)存在胁迫行为,即行为人实施了以对受胁迫人及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的不法行为;(2)胁迫人的违法行为与受胁迫人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受胁迫人之所以同意结婚,是因为胁迫行为使其产生恐惧心理,并基于恐惧而不得不同意结婚。
但具体到本案中,王某与李某于2022年确定恋爱关系,2023年8月二人聊天记录中李某曾有过“去死”等陈述,但二人系2023年9月15日登记结婚。二人一致陈述李某存在收走王某证件的行为,即便存在该情况也难以认定为李某对王某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同时,也难以认定王某系因李某“没收”证件而同意结婚。本案中,因王某不能提交证据证明其系因胁迫结婚,故对王某的诉请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温馨提示,婚姻自由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缔结婚姻关系必须建立在男女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律师在此也提醒广大群众,婚姻是神圣的,是男女双方情投意合缔结的果实,强扭的婚姻不仅不甜还涉嫌违法,只有两情相悦的婚姻才是最好的归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