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8日,童先生致电本报咨询称,他经营着一家装饰公司,近日他发现公司的一名员工除了在自己公司工作外还在另外一家公司任职。童先生想知道,劳动者能否与2家单位同时建立全日制劳动关系?
针对童先生咨询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四川精伦律师事务所杨志元律师。杨志元律师认为:法律并不禁止双重劳动关系,但是劳动者建立双重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杨律师表示,对于劳动者能否与2家单位同时建立全日制劳动关系,法律并未作出禁止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由以上规定可知,法律并没有禁止职工和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包括建立全日制劳动关系。
但是,杨律师也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此,虽然法律并不禁止劳动者建立双重劳动关系,但却赋予了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综上,杨律师认为,法律并不禁止劳动者能否与两家单位同时建立全日制劳动关系,但是劳动者建立双重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记者向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