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6日,王先生打电话向本报咨询称,2022年10月,其弟王某兴与包工头赵某签订了务工合同,到赵某承包的工地上干活。2024年9月,王某兴在工作中不慎从脚手架上跌落,造成腿骨骨折,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王某兴向赵某主张承担工伤待遇赔偿,但赵某认为其与王某兴之间属于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关系,不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王先生问,工人与包工头签订的务工合同,是否具有劳动合同法律效力?
针对王先生咨询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四川纵目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英占。王律师指出,包工头通常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因此工人与包工头签订的务工合同通常为劳务合同,不具有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可知,具备劳动合同法上用工主体资格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包工头赵某不具备劳动合同法上的用工主体资格,其与王小某签订的务工合同应视为劳务合同,非劳动合同。
王律师提示:在劳务关系中,双方的权利义务主要由民事合同来调整,而不是由劳动法调整。这意味着工人的权益保护较弱,一旦发生争议,可能需要通过民事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利,而不是依据劳动法获得相应的保护。因此,如果工人与包工头之间的合同想要具有更强的法律效力和保护,建议改为与具有用工资格的建筑公司或承包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记者向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