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六 湖北省鄂州市“一函两书”与司法建议联动化解某钢铁公司社会保险劳动争议
【关键词】司法建议 社会保险 劳动争议
【基本情况】2024年4月,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涉及4名劳动者与某民营钢铁公司的劳动争议案件。该企业以劳动者出具不缴纳社保承诺书为由,不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经过法院与“法院+工会”诉调对接工作室的多方共同努力沟通,最终劳动者与公司达成了调解协议,劳动纠纷得以圆满解决。这批案件反映出的不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等劳动用工方面存在的问题,引起法院和工会的关注。
【协同协作履职情况】为预防和化解类似劳动争议,鄂州市总工会和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积极探索建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一函两书”与司法建议联动机制,推进劳动权益保护。通过初步摸底,该企业涉及同类型劳动用工问题的职工约有140名,用工违法的问题如不尽快解决,将持续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与鄂州市总工会会商后,协同推进运用司法建议、“一函两书”制度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5月13日,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该公司发出司法建议,并抄送市、区两级工会,要求对劳动用工违法的问题进行整改。收到法院抄送的司法建议书后,鄂州市总工会指导区总工会立即向该公司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并当面送达。该公司收到司法建议书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后,非常重视该问题并采取了三个措施:一是立即组织公司人事部门对全体劳动者社保登记和缴纳问题进行了摸底和排查;二是对全部问题提出了整改方案;三是为全体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典型意义】此案是湖北省首例成功运用“一函两书”与司法建议联动推进劳动权益保护的典型案例。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鄂州市总工会在不断充分运用和完善“法院+工会”的联动机制的情况下,探索建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一函两书”制度与司法建议衔接机制,及时向用人单位发出司法建议和提示函,共同推动劳动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有效预防化解劳动关系矛盾纠纷,为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提供法治保障,有效保障了劳动者合法权益,有助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案例七 重庆市北碚区运用劳动法律监督联动化解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加班工资劳动争议
【关键词】劳动争议 加班工资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
【基本情况】张某于2009年2月4日入职重庆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科技公司),主要从事生产管理工作。2019年8月5日,双方续签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加班费计算基数、工时制度、基本工资等内容。张某在上班期间每日超时工作,但公司并未支付张某加班费,故诉至法院。法院最终判决某科技公司支付张某加班费。
【协同协作履职情况】判决生效后,北碚区人民法院向某科技公司发送司法建议书,并根据工会与法院构建的劳动法律监督联动机制、司法建议书抄送工会制度等制度机制,将司法建议书抄送北碚区总工会。北碚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向某科技公司发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提醒某科技公司应加强管理,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同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加班费计算基数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区总工会根据司法建议书,通过查阅公司内部规章制度、执行劳动定额标准情况等,指导某科技公司对此前维权职工个人情况进行全面梳理,并反馈了规章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整改意见。某科技公司向北碚区总工会复函,汇报了公司执行劳动定额标准情况,表示公司会在运营管理中逐步完善公司规章制度,强化管理、合规经营,对于加班、工作时间,将严格按国家标准执行。
【典型意义】本案涉及劳动争议领域加班时间、加班工资与劳动合同中约定加班费计算基数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认定问题,呈现出公司在该领域用工过程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工会充分发挥“工会+法院”协同推进“一函两书”工作机制,多管齐下,督促企业依法依规运行,共同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一是司法建议书+“提示函”双管齐下,共同督促企业核查并整改不规范用工行为,强化合规管理,与法院携手融入社会治理大格局,“抓前端、治未病”,优化营商环境。二是做实跟踪回访,确保良性交流,在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同时为民营企业营造更好的法治环境,实现企业和职工双赢。三是通过工会调解、法律援助、法院司法建议等关注辖区内企业劳动领域用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总结梳理普遍性、代表性、典型性问题,做强指导监督,对标对点开展“一函两书”工作,助推企业健康良性发展、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案例八 四川省都江堰市“检察+工会”督促落实劳动者职业病防治监管责任
【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 劳动者权益 职业病防治 安全生产
【基本情况】四川省都江堰市部分汽车维修服务企业在喷涂作业过程中,未按规定向职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也未监督、教育职工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部分企业职工甚至未佩戴任何防护用品进入喷漆房受限空间进行喷涂作业,健康安全存在严重风险。
【协同协作履职情况】2023年11月,都江堰市总工会在工作中发现部分汽修企业未为劳动者提供防护用品,经《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等“一函两书”督促提醒后仍未改正,遂将案件线索移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都江堰市检察院”)。都江堰市检察院于2024年4月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经现场调查、职工走访等方式,查明辖区内部分汽修企业未向职工提供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防护用品不符合标准。经咨询专家,汽车喷漆过程中产生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等有毒有害气体,易造成呼吸系统疾病、神经系统损害等职业病危害。
2024年4月8日,都江堰市检察院组织市卫健局等部门及企业代表召开听证会,邀请市总工会、汽修协会派员参加。听证员一致认为,汽修企业未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应当立即整改。同年4月10日,都江堰市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规定,向市卫健局发出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建议对案涉汽修企业未按规定提供劳动防护用品的行为履行监管职责。同时,向市交通运输局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建议进一步规范汽修行业管理,指导行业协会、用人单位严格落实劳动者权益保护法定义务。
2024年5月31日,市卫健局作出回复,对3家汽修企业依法责令整改,并处以警告处罚。该局将汽修行业纳入2024年度职业病防治重点,联合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局等开展职业病防治安全生产专项行动。全市68家一、二类汽修企业已投入300余万元用于开展职业健康体检和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更新配备符合要求防护用品3万余件,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培训4千余人次。推动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局将汽修喷漆房参照有限空间予以管理,指导制定喷涂作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确保生产作业安全。汽修协会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建立标准化劳动防护用品推荐目录,指导企业采购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品。
都江堰市检察院邀请市总工会跟进调查,确认案涉汽修企业已配备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相关制度得到完善。以本案办理为契机,都江堰市检察院与市总工会制定《关于共同推进劳动者权益保障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的协作机制》,构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与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协同保障劳动者权益新格局。
【典型意义】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的重要屏障。汽车维修服务行业,尤其是汽车喷涂作业产生含有大量有毒有害气体的蕴毒空间,部分企业因重视不足和减少经营成本需要,劳动防护措施投入不足,极大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也存在安全生产隐患。检察机关加强公益诉讼监督与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同向赋能,促进汽车维修行业职业病防治工作系统整治、全域有效治理,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安全,形成多元协同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治理格局。
案例九 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检察院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规范劳动者高温天气津贴发放
【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 劳动者高温天气津贴 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 类案监督
【基本情况】贵州省册亨县位于贵州西南部,全年高温多雨,夏季平均气温33℃以上。特别是每年6月至9月,气温达到35℃的有60多天,户外劳动者工作时中暑等情形频发,但辖区内多家建筑单位、快递企业、外卖公司等未落实发放高温津贴规定,损害了劳动者合法权益。
【协同协作履职情况】2023年5月,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册亨县检察院)收到册亨县总工会移送的辖区内建筑单位、快递企业、外卖公司等未落实发放高温天气津贴规定的案件线索后,经初步调查核实,于同年6月30日依法立案办理。经向相关部门走访座谈、调阅相关资料等方式查明:2021年至2022年的6月至9月,册亨县日平均气温有109天达33℃以上,气温达到35℃的有60多天。《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检察机关对县城内的建筑工人、环卫工人、外卖员、快递员、网络维修工作员共100人进行问卷调查发现,均表示未收到过高温天气津贴。
2023年7月6日,册亨县检察院就本案举行公开听证,邀请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县总工会代表及部分用人单位代表参加。听证员一致认为,册亨县夏季气温属于高温天气,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向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发放高温天气津贴。
2023年7月12日,册亨县检察院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贵州省用人单位发放高温天气津贴的规定》等规定,依法向册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县人社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督促全县用人单位按规定向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发放高温天气津贴。县人社局收到检察建议后,组织对辖区用人单位落实高温天气津贴政策开展专项排查,并督促用人单位向高温天气作业者482人发放高温天气津贴共计243399元。
结合本案办理,册亨县检察院与县总工会签订《关于建立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协作机制的意见》,共同构建用人单位高温天气津贴合规发放公益诉讼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通过提取辖区内用人单位工资明细表、气象发布情况、贵州省高温发放政策等信息,以数据碰撞比对,共发现相关问题线索40余条。黔西南州总工会同步向各县总工会及各用人单位制发了《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协同推进辖区高温天气津贴发放工作,检察机关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办理相关案件5件。在检察公益诉讼和劳动法律监督的有效协同下,有关企事业单位对766名劳动者依法落实了高温天气津贴法定待遇共计30万余元。
【典型意义】高温津贴是保护劳动者在高温环境下安全生产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津贴,属于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检察机关针对高温作业劳动者高温天气津贴未能落实的情形,通过公开听证、检察建议等方式开展精准监督,督促行政机关根据贵州省关于发放高温天气津贴的规定确定发放标准,推动用人单位及时发放高温天气津贴。强化“工会+检察院”协作模式,构建相关法律监督模型,推动从个案办理到类案监督,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案例十 青海省总工会、青海省人民检察院运用“一函两书”协作机制保障快递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权益
【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 快递企业劳动者 工伤保险 “一函两书”
【基本情况】2024年6月,青海省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青海省检察院”)会同省总工会、省社保局、省邮政管理局等单位对全省范围内快递企业参加工伤保险进行数据比对,并向部分快递人员了解情况,发现全省有60余家快递企业存在断缴或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情形,存在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风险和隐患。
【协同协作履职情况】为维护快递企业职工合法权益,青海省总工会与青海省检察院建立“一函两书”制度,以部门联动机制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青海省检察院在了解掌握本省快递员的工作状况以及工伤保险缺失的实际情况后,于2024年6月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经进一步详细调查后,青海省检察院向青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省人社厅”)发出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建议其核查本省范围内已取得邮政管理部门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具备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基层快递网点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况,督促相关快递企业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保障快递员合法权益。
省人社厅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分别向社保经办机构和邮政管理局下发核查通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基层快递网点未参加工伤保险问题排查工作,并建立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工作会商机制,召集邮政管理部门及快递企业代表召开工作会议,现场研究存在问题,分析研判工作态势,提出解决措施。通过与企业沟通协调、宣传法律法规等措施,督促企业落实整改。目前,断缴、漏缴的53户企业已正常缴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13户企业已于2024年8月底全部登记参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保障。
【典型意义】本案是工会运用“一函两书”制度协同检察机关办理的劳动者工伤保险公益诉讼案,为工会组织协同检察院、人社等部门,在现有法律框架之内,不断健全完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各类社会保险制度提供了工作思路。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与工会开展了深入调研,梳理分析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的基础情况,结合劳动者的实际需求,发挥检察公益诉讼监督和劳动法律监督协同作用,积极稳妥推进问题的解决。(据全国总工会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