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钱开工资用消费券抵工资,大家来说说这合适不?”近日,吉林长春一位网友发视频吐槽称,自己辛苦工作了3个月,结果换来了一堆被限定使用的消费券。该消费券不仅定点限时,而且指定的消费地点还是该公司老板经营的另一家商场。消息一出,迅速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和热议,有网友调侃称,“公司挣钱公司花,一分别想带回家”。
企业为何要费尽心机,用消费券代替工资呢?一方面,“以券抵薪”可以减少企业现金支出,缓解现金流压力。另一方面,“以券抵薪”可以去库存、增销量,推动旗下企业效益提升。现实中,类似于“以券抵薪”方式,在工资支付上动歪心思的并非个例:2024年12月,郑州一网民称其工资被折算成了指定商场消费的购物卡,且使用时有诸多限制;2023年12月,一女士应聘江苏一家企业时,被告知不发工资发积分;2020年4月,湖南怀化市要求将教师部分工资变为消费券。
事实上,“以券抵薪”既不合理,更不合法。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发放给劳动者。《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五条进一步强调,工资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显然,“以券抵薪”与法律法规背道而驰。其次,消费券在使用中有诸多限制和不足,无法替代货币来保障人们的基本生活需求,损害了职工的经济权益。另外,消费券限定了消费地点,还涉嫌强制消费,必将扰乱正常的消费市场秩序。
笔者认为,“以券抵薪”歪风当狠刹!首先,劳动监察等部门应强化警示教育,常态化、长效化监管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严惩违法支付工资;同时应及时了解企业发展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协调帮助企业走出工资支付中遇到的困境,避免企业走错路。其次,企业应主动增强法律意识,增强社会责任,坚持依法用工、依法支付工资;遇到经营难题时,应主动在开拓市场、提升效益等方面下功夫,而不是对自己人“动刀子”、将压力转嫁给员工。最后,职工在遭遇此类事情时应勇敢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劳动权益,决不向“以券抵薪”等类似违法行为妥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