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房主出资加装电梯后出售房屋,新房主是否有权获得政府电梯补助款?2月10日,成都高新区法院发布了这样一起典型案例。
2022年3月15日,成都高新区某小区某栋业主加装电梯,家住该栋顶楼的原业主王某、胡某支付了加装电梯费用64320元以及预交电梯维护费3000元。该栋楼业主同时对政府补助款以及建设和运维的分配比例进行了约定。
2022年10月4日,原业主王某、胡某经房屋中介将该顶楼房屋出售给新业主张某。当时电梯已经基本修建完成,并已经投入使用,双方谈好了房屋交易价值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未就政府补助款进行约定,张某办理该房屋的产权登记并入住。
2023年11月18日,原业主王某、胡某收到28000元增设电梯补助款。新业主张某认为该房屋关联的增设电梯之权利和义务随房屋所有权一并转移,且在房屋交易时即已将原业主出资的电梯成本考虑在内,因此原业主王某、胡某获得的电梯补助款应归其所有。双方就该笔电梯补助款应当归谁所有发生争议,张某诉至成都高新区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关于电梯补助款的性质。张某作为案涉房屋的新业主,对共有的案涉电梯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承担义务,既有对案涉电梯使用、收益的权利,也有维护的义务。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成都市财政局印发《成都市既有住宅自主增设电梯政府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增设电梯所需建设资金及运行使用、维护管理资金主要由业主承担,对符合条件的增设电梯项目,各区(市)县政府给予业主20万元/台的补助。由此可知,电梯政府补助款是政府专项补助,补助对象是“承担电梯建设资金及运行维护资金的业主”,政府补助款不属于业主对电梯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的范畴,不属于案涉电梯的收益款。因此,该电梯补助款并不随着房屋所有权转移而转移至新业主。虽然该笔补助款事后到账,但并不意味着该笔款项性质发生变化,由于原业主承担了电梯建设和运维资金,故原业主有权获得该笔补助款。
其次,关于电梯补助款如何分配。《成都市既有住宅自主增设电梯政府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既有住宅自主增设电梯政府补助为一次性补助,其分配、使用,均由增设电梯的相关业主自行协商确定。由于增设电梯时,该楼栋业主对补助款如何分配进行了约定,且截至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案涉电梯尚有运维费用1万余元,政府补助款实际上发挥了补助电梯建设和运维两部分的作用。加之,张某与胡某、王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未对案涉政府补助款由谁取得作出约定,从市场主体交易稳定性和可预见性的角度来讲,应按照增设电梯的相关业主内部约定和政府相关文件规定由原业主王某、胡某收取该笔款项。因此,张某主张其应取得该笔增设电梯政府补助款的理由不成立。
故此,法院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张某不服提起上诉后,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