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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092期:第0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5-02-20

在工地受伤,伤者本人是否能申请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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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9日,务工人员敬某向本报咨询称,他从事木工工作,于2023年初经朋友介绍入职了四川某家具厂负责定制家具的安装及售后服务。2024年8月,公司承接了某写字楼的装修,安排其前往工地测量房屋尺寸。在测量过程中,敬某不慎从高处跌落,导致腿部多处骨折。事故发生后,敬某多次要求公司为其申请工伤认定,公司均未办理。敬某问,他本人是否能申请工伤认定?

针对敬某咨询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四川纵目律师事务所律师何金华。何律师指出,敬某发生了工伤事故,其所在单位未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敬某本人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何律师表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所以,在本案中,敬某在工作中遭受了事故伤害,用人单位应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而未提出,敬某本人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同时,在此期间敬某发生的符合工伤待遇的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记者向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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