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杨雨露)为进一步加强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帮扶,2月21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调整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通知明确,将原政策残疾人限额减征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6000元,孤老人员、烈属限额减征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10000元,统一调整为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在每人每年12000元的限额内据实减征。
通知自2025年2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2025年1月1日至本通知施行之前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所得税减征限额,按本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