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1日,务工人员梁某向本报咨询称,2024年1月初,他经人介绍入职成都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从事游戏开发工作。2024年1月底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第十条约定:“公司已给予梁某高额报酬,不再为梁某缴纳社会保险,如梁某在工作中突发猝死公司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他想知道,用人单位与他签订的这种“生死合同”,合法吗?
针对梁某咨询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四川纵目律师事务所律师何金华。何律师指出,用人单位与职工梁某约定的上述条款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何律师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本案中,为职工梁某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不得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排除职工梁某的工伤认定和赔偿权利。
何律师提示: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记者向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