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1日,12351四川省总工会服务职工热线接到一通求助电话,一位正在产假期间的女职工求助:“我正在休产假,可公司一再要求我居家办公,该怎么办?”
据了解,该职工在某公司从事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主要负责企业招聘。2024年她进入新的人生阶段,成为一名准妈妈,并于2024年12月完成工作交接,在忐忑与期待中迎接了新生命的到来。但生产结束不久,除恢复身体与哺育婴儿之外,她竟还要承担来自公司的压力。
该职工描述,2025年1月起,公司开始要求她在家制作并提交周总结、周计划及招聘计划,每周参加公司例会等,该名女职工均予以配合。但公司竟变本加厉,要求她在产假期间居家办公,若拒绝居家办公就需要提前返岗。此外,该公司的女职工申请休产假,需要在产假期间按月提交请产假流程。2025年3月,职工产假时间尚未结束,但提交的两次产假申请,公司均以未准时提交申请予以驳回,并要求她就此事提交书面检讨。该职工试图向上级沟通时,却遭遇了意料之外的言语攻击。“公司的行为,让我感受到对女职工的不尊重。”
了解职工诉求后,12351热线座席人员安抚职工情绪,向她解释了相关法律法规并即刻生成工单。省总工会高度重视,立即将工单交办至成都市总工会,责成成都市高新区桂溪街道总工会工作人员联系该公司人事经理,并与其沟通了法律对孕期、产期和哺乳期(以下简称“三期”)女职工的特殊保护。
国家依法保障孕产期女职工依法享有休息休假权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第一款:“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延长女方生育假六十天,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天。生育假、护理假视为出勤, 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及《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实行纯母乳喂养的女职工增加一个月产假,产假视为出勤”等均对产假及期限作出了明确规定。女职工在产期享有法定的休息权,该公司的相关制度和做法,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女职工依法享有休产假的权利,公司应保障女职工在产期正常休息,在休产假期间仍安排其工作,损害了该职工的法定休息权,违反了法律规定,如侵犯女职工产假权益未限期改正,还可能面临罚款。”在工作人员的带领与解读下,该公司人事经理详细了解了女职工“三期”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并承诺在职工产假期间非必要不再影响其休假,不再安排额外工作。
3月24日,在接到12351工会服务职工热线座席回访时,该职工连声道谢:“对工会的服务特别满意!在工会工作人员介入后,之前提到的问题都已经得到了妥善解决!”
12351热线提示广大女职工,要积极学习法律知识,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醒全省用人单位依法保障女职工的特殊权益,营造全社会共同关爱“三期”女职工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