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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122期:第0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5-03-27

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的“阴阳合同”,应当如何认定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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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6日,务工人员赵某明向本报咨询称,他于2024年6月入职某制造公司工作,并与公司签订了两份劳动合同。劳动合同1约定:赵某明实行标准工时制(每日8小时),加班费依据法律规定核算;劳动合同2约定:公司可根据生产需要安排赵某明加班且无需向其支付加班费。赵某明入职后不久公司订单量就增加了很多,公司每月都会安排他加班,但至今未向赵某明发放过加班工资。他多次向公司主张支付加班工资,公司表示按照劳动合同2约定履行。赵某明想知道,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的“阴阳合同”,应当如何认定和履行?

针对赵某明咨询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四川纵目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英占。王律师指出,劳动合同2约定的“公司可根据生产需要安排赵某明加班且无需向其支付加班费”,属于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条款,应认定为无效,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1约定,向赵某明支付加班工资。

王律师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之规定,赵某明与用人单位分别签署了劳动合同1和劳动合同2,其中,劳动合同2约定的,“公司可根据生产需要安排赵某明加班且无需向其支付加班费”条款,属于用人单位免除自己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条款,应认定为无效,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1约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

王律师指出,劳动关系终止的,劳动者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加班工资的仲裁申请。“如果超过一年未提出申请,除非有特殊情况,否则其关于加班工资的诉求可能难以得到仲裁机构或法院的支持。”王律师提醒道。记者向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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