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4日,务工人员曾某向本报咨询称,她于2022年3月入职某装修设计公司。2025年2月,公司因经营困难与其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但公司在出具离职证明书时未写明她离职的原因。她多次告知公司,领取失业金需要公司补充离职原因,均遭拒绝。她问,这种情况该怎么办?
针对曾某咨询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四川纵目律师事务所律师何金华。何律师指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离职证明书中写明职工离职原因,但如因特殊需要(领取失业金),用人单位应当出具符合规定的离职证明,如双方沟通无果,劳动者可通过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说明情况或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提起诉讼等方式解决。
何律师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由此可见,用人单位在给曾某出具的《离职证明书》中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及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没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离职证明书中写明职工离职原因,但在领取失业金情况下,经办机构会要求职工提交“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证明,如该种证明必须体现在单位出具的离职证明书中,用人单位应当出具载明离职原因的离职证明书。
何律师建议,如协商无果,劳动者可通过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说明情况或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提起诉讼等方式解决。另外,如因用人单位拒绝出具符合规定的离职证明,导致曾某某无法领取失业金的,用人单位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记者向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