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工会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开展职工法律援助工作。
为了更好地保护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犯,1984年以后,省和各级地方工会先后成立了法律顾问处(室、组)共87个,配备专兼职干部408人,为职工提供法律咨询,调解民事纠纷,同时协助司法部门处理刑事案件。
1988年8月,省总工会制定下发《四川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细则》,该实施细则详细规定了女职工在特殊生产工作环境下,及孕、产、哺乳等特殊生理期间应当给予的特殊保护措施和办法,增大了女职工劳动保护力度,受到广大女职工的欢迎。
1997年,《四川省贯彻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正式颁布实施,有力地促进了全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1999年,四川省职工法律援助中心正式成立,为职工和工会组织无偿提供法律援助。2001年,全省各市州工会和县(市、区)工会全部建立职工法律援助中心(站)。
2002年,全省工会系统在下岗失业人员中开展法律援助活动,工会聘请律师或直接委派工会法律工作者无偿为下岗失业的困难职工提供法律援助。
省总工会建立了四川省城际间职工法律援助合作机制,全省21个市州总工会签订合作协议,为异地到本地就业人员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仲裁、诉讼代理等法律援助服务。
2003年,针对极少数企业侵害劳动模范权益问题,省总工会印发《关于对省级以上职工劳模发放特别法律援助卡的通知》,规定全国劳动模范、省级劳动模范、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分别由有关法律援助机构提供特别法律援助,在全国率先为省级以上劳动模范发放“特别法律援助卡”,有效维护了劳动模范合法权益。 (郑妍/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