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0日,务工人员尹女士向本报咨询称,她在2022年初入职某公司,从事运营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实行标准工时制。自入职以来,她经常在休息时间(周末、下班后,国家法定节假日等)收到公司上级领导发来的微信,包括回复工作指令、修改运营方案等,她均按照要求完成了相应工作。现在她打算换工作,向公司主张加班工资。她想知道,放假回微信算不算加班?
针对尹女士咨询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四川纵目律师事务所律师何金华。何律师指出,虽然双方的劳动合同实行的是标准工时制,但如尹女士有证据证明其有利用休息时间回复工作相关问题,且已超出了简单沟通范畴,需要进行实质性处理的,对于其在工作时间之外处理工作事项的时长应当认定为加班时长。
何律师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本案如尹某某在放假期间通过微信回复工作内容,且这些工作内容超出了简单沟通的范畴, 需要进行实质性处理(如修改方案、处理紧急事务等),则应当被认定为加班。
何律师提示:放假期间回复微信是否算加班,需要结合是否属于“实质性工作”、是否“长期占用休息时间”、公司是否有“强制要求”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 记者向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