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聘失败就要“解聘走人”?据《工人日报》6月12日报道,重庆一食品公司财务部主管方某因竞聘失败,被调整为储备干部并被要求参加培训,后企业以“培训不合格”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众所周知,竞聘上岗是企业优化人力资源配置的重要人才选拔方式,其初心本是激活员工活力。然而,个别企业却将“竞聘”精心伪装成了“末位淘汰”的工具,侵害员工权益,更寒了员工的心。在方某案中,企业设计的“25分制培训考核”可谓机关算尽:6月培训得分及格,7月、8月培训得分却因关键项悬空不评骤降至不及格。好在终被法院戳穿,认定其“以培训之名行辞退之实”的本质。
由法院的判决可以看出,竞聘落选不等于合法解雇。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明确,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必须是员工“不胜任工作且经培训或调岗,仍不能胜任工作”。竞聘情形显然与法律规定毫无关联。在方某案中,企业虽以“培训不合格”包装解雇理由,却因考核细则模糊、程序失范等被判违法解除,判付赔偿金的裁决更如一记法槌,敲碎了企业变相裁员的侥幸心理。
笔者认为,破解竞聘乱象还需合力让竞聘上岗回归人才选拔本源。国家层面应扎紧制度藩篱,明确以“竞聘”为由行“解聘”之实的违法情形,规范企业竞聘、解聘行为。劳动监察部门应加强执法监督,严打“变相裁员”违法行为。司法、人社、工会等单位应加强联动,畅通举报渠道,强化法律援助,对降薪解雇的投诉和案件速裁速决,维护好劳动者合法权益。企业应自觉依法行使用工自主权,尊重职工权益,主动杜绝“竞聘乱象”。新闻媒体应加强普法宣传报道,以典型案件提高劳动者警觉,以维权普及增强劳动者维权本领。
竞聘不应是劳动者的“独木桥”,而是企业与员工共同成长的“双车道”。相信只要筑牢法律底线、落实相关责任、注入社会关怀,就能有效避免竞聘之路沦为解聘深渊,真正实现“能者上、庸者培、劣者转”的良性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