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7日,成都一家公司人事部杜经理来电称,公司与某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约定支付了经济补偿金。该员工收到款项后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近一年的加班费。协议书中约定了“本协议一经签订,双方间劳动关系所有权利义务即告终结,员工不得再向公司主张权利,不得申请仲裁、提起诉讼”。杜经理问,这种情况下,该员工能否反悔再告公司?
就杜经理咨询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四川纵目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玲。刘律师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总的来说,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的协议不存在无效和可撤销事由,是合法有效的情况下,法律不支持员工反悔再告公司。反之,(一)如果用人单位在签订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等行为,使员工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协议,例如用人单位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信息,导致员工对协议内容产生错误认识而签订协议;或者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情形,那么员工可以请求撤销协议,从而反悔再告公司;(二)如果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例如协议约定用人单位无需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约定,员工可以反悔告公司。
回归到本案,如果该公司与该员工签署的协议不存在前面所述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或显失公平情形,员工在签署协议时对加班费的让渡属于对自身权益的处分,协议合法有效,员工不能反悔再告公司。记者向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