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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209期:第0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5-07-17

“能者过劳”绝非理所当然

广安冯平
语音播报: 语音播报

近日,北京三中院通报一起劳动纠纷案,华北某公司的订单员高女士在两年内,因为两名同事接连离职,陆续被要求接手两名同事的工作,因为拒绝接手第二名离职同事的工作,高女士被公司以“拒绝正常工作交接、工作安排”为由辞退。法院最终认定用人单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判决用人单位向高女士赔偿12万元,这一纸裁决揭开了“职场过劳”时代的维权困境。

公司开除高女士的核心依据是劳动合同中的条款:“拒绝工作交接、安排等行为可立即解除合同且无补偿。”这一看似合法的约定,却被法院直接否定。法官指出,合同自由不等于权利滥用,当高女士因工作量完全饱和而拒绝第三份职责时,本质上是对不合理任务的正当抗辩,而非恶意对抗管理。

更关键的是,法院戳破了企业用“约定条款”掩盖违法实质的惯用手段。根据劳动合同法,企业调整工作内容需符合“协商一致”原则,而高女士此前已额外承接一名离职同事的工作,二次加码明显超出合理范围。所谓“违纪解除”,实则是将人事成本转嫁员工的粗暴手段。

此起劳动纠纷案例暴露了当前许多企业的思维误区,将离职员工的职责转移给在职者被视为理所应当,甚至将“一人多岗”美化为“降本增效”。然而,法院的裁决直指本质,高女士拒绝的不是“工作”,而是“无补偿的剥削”。企业管理者忽略了一个基本事实,劳动效率存在物理极限,当高女士从专业订单员沦为“杂工”,工作错误率风险必然攀升,最终损害企业自身利益。与其强压任务,不如及时增聘工作人员。

高女士的胜诉超出12万元赔偿的意义,成为千万职场人的精神灯塔。在“优化”“狼性”等话术泛滥的当下,法院以判决宣告劳动者不是无限耐耗的“机器人”。其深层价值在于重新定义“合理劳动”的边界,当企业因离职、调岗导致工作再分配时,必须评估工作总量是否突破行业常规标准、是否需补充人力资源、是否匹配等价经济补偿。否则,劳动者有权说“不”。

当“能者多劳”异化为“能者过劳”,高女士的胜诉是一剂清醒剂,法律永远站在举起权利之剑的人身旁。每一个“拒绝”的背后,都是劳动尊严的觉醒,而司法的有效回应,终将让“过劳的齿轮”减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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